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供需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 产品明细

产品名称、型号、头标、数量、表色、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其他特殊要求,按《采购订单》具体明细,经双方确认为准。

第二条 技术规范

本协议所称的“技术规范”是指由供方提供的并经需方确认的所有规范和文件﹐包括有关的图纸﹑样本﹑规范﹑技朮要求﹑工艺规范﹑包装要求和其他文件。

第三条 质量要求

产品的质量要求按照附件一《质量保证协议》执行。

第四条 产品交付

1、 运输费用由需方负担,供方按《采购订单》要求时间送至需方指定地点。

2、如因需方原因需变更交货时间、地点的,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需方承担。供方也可拒绝需方提出的变更交货时间和地点。

第五条 付款

需方在订单下订后的24小时内付款,供方在收讫货款后安排发货,并在交付货物的同时提供增值税发票。

第六条 商标、头标、保密、廉政

1、 “HL”为供方的注册商标,未经供方授权需方不得擅自使用、生产或销售含上述商标与头标的白坯、本坯或其他形式的半成品、产成品、产品的包装物或其他承载物,否则由需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信息(无论属于技朮性质或是商业性质)都将被视为保密信息。需方保证对上述一切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在未取得供方书面确认的情况下﹐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理由透露本协议信息和与供方之间存在的商业关系。

3、需方业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供方索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争议

若双方之间发生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生效

1、 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附带的附件一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一:质量保证协议

需方与供方经友好协商,就供方提供给需方的产品质量保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目的

供方保证向需方提供满足质量要求的产品。

第二条 质量要求

1、 验收标准

需方依据产品国家标准、企业标准、采购合同的质量要求进行生产,产品符合紧固件验收检查标准。

2、进仓检验

(1)要求:供方交付产品时,应自行检验合格后交付。同时需向需方提交材质报告、质检报告等证明文件。

(2)异常:供方提交给需方的产品不应有人为因素造成的内装数量缺少、产品错装等现象。

第三条 包装、标识、防护

1、 供方对产品进行标识,标识内容通常包括:产品名称、等级、表色、数量、批号。标识必须齐全牢固,清晰可辩、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查看方便。

2、供方在产品生产、转运、仓储、运输等各个环节对产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造成产品淋雨(水)、破损、倒塌等。